□熊丙奇
  調查處理學校人員是否違規、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、審查老師是否可以評上教授、老師著作是否涉嫌抄襲……根據SD記憶卡《北京大學章程》(公開征求意見稿),北大學生將有機會享受這些權利,同時北大校務委員會、監察委員會也將有學生代表參與。(《新京報》8月10日)
  學校校務委員會設立學生委員,這並非北大首創。早在2012年,南開大學就在校務委員會裡為學生設立兩個固定席位。當然,北大也有創新,這固態硬碟就是把學生委員推廣到學術、監察委員會,在這些委員會裡,都有學生代表參加。
  學生參與學校辦學的管理、監督、評價,這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,明確在校務委員會等決策機構里,設立學生委員,這是學校在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。但是,必須避免將各種委員會變為擺設,進而所有委員,ssd固態硬碟包括學生委員,都僅僅是花瓶的問題。
  我國很多高校都設有校務委員會,並稱其為學校最高議事機構,但其實,這一機構最多只具咨詢性質。學校的決策權,通常掌握在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;校務委員會的委員,幾乎全部由學校聘任,並不是選舉產生,這就使校務委員會的委員,對學校行政負責,而不是對選舉自己的師生、社會人士負責,代表各方利益參與學校決策。在委員們看來,被記憶體大學選為校務委員,是一種榮譽,並非責任。
  我國不少大學近年來都成立了學術委員會,可學術委員會大多只是擺設和工具,學術委員會並不獨立運行,而是聽命於行政。像針對學術不端舉報,如果學術委員會獨立的話,應自主啟動調查,並做出學術處理,可我國大學的學術委員會,是否啟動學術不端調查,要看行政領導的意思,對於涉及校領導、院士的學術不端,更是如此,很多學術不端爭議,往往外接式硬碟不了了之。在這種情況下,學術委員會增設學生委員,學生委員能發揮什麼作用?
  要真正發揮學生參與學校管理、監督的作用,當務之急,應該恢復學生自治,即讓學生會組織真正成為學生自治組織,能代表學生參與學校管理、監督學校辦學、維護學生權利。一邊是章程里說要讓學生參與學校決策,一邊是現實中行政說了算,如果行政決策機制不變,所謂學生委員不過是徒有形式和虛名。
  目前,我國大學章程的制定存在兩大問題,一是就由行政部門牽頭起草,並沒有廣泛聽取意見,明晰界定辦學者、教育者、受教育者的權責,對於學校的治理,章程要麼對現行的治理模式通過規章加以確認,要麼增加了一些現代大學制度的概念,但缺乏落實這一概念的機制;二是章程由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,之後發佈作為學校依法辦學的憲章,但這種制定章程的程序,決定章程只是行政規章,根本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學憲章。
  所以,觀察我國大學是否在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上有真實的進步,主要看行政的權力是否得到約束,大學是否真正做到“自主辦學、學術自治”等,如果最終的決策權就掌握在行政部門,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就只會停留在概念上。在行政治校框架上,增加一些現代大學治理的概念,不可能提高大學現代治理水平,而可能會出現南橘北枳的變異。(作者為知名教育學者)編輯:楊日  (原標題:大學生參與校務不能淪為擺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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